一、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14頓及以下窄軌各類電機車修理工。
二、 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3條 必須熟悉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掌握電機車的修理工藝和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
三、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修理工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的狀態(tài)下進行。檢修一般在修理車間(硐室)內進行。臨時小故障的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并采取防止其他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的措施。
第5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wěn)后要用制輪器、木楔等將機車穩(wěn)住。架線機車要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切斷機車架線電源,蓄電池機車要拔開電池插銷。
第6條 修理電氣設備時,要切斷電源并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驗電,確信無電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7條 井下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8條 作業(yè)時必須穿戴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 操作準備
第10條 認真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所用的工、機具、繩索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防護用品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并備奇所需的材料配件。
五、 正常擦作
第11條 拆裝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大等重大部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有專人指揮。起吊所用的工、機具必須符合要求,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時必須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范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12條 修理人員工作時的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對自身或他人的傷害。
第13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鉆、手砂輪等)前必須檢查電機外殼接地是否良好,并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14條 工件鉆孔應用夾具夾緊,嚴禁用手持工件鉆孔。
第15條 在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等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并認真學習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6條 拆下軸承時應使用推卸器,不能用推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100℃的油中加熱10~15分鐘再進行安裝。
第17條 部件的拆卸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部件應當加以標記并清洗干凈(軸承清洗后要用細布擦拭)。清洗的軸承箱和齒輪箱安裝時必須認真檢查,防止留有雜物。
第18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復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后允許采用涂鍍、電鍍式噴涂工藝修復。在滿足強度要求的條件下可鑲套處理,但不得用電。氣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后,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寬5%。裝配軸承式軸徑不得沖麻面。
第19條 熱裝輪箍時必須注意保護輪轂、軸及齒輪不受熱。熱裝輪箍用小錘敲擊聲音清脆為合格,聲音沙啞為松動。
第20條 整流子面受損需要車削時,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21條 同一臺電機應使用規(guī)格相同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與其相同的圓柱面上用細砂紙打磨吻合。
第22條 炭刷壓力的調整與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測定壓力。
第23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的有關規(guī)定。
第24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學處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但不得涂油漆。
第25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guī)定進行試運轉,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須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六、 收尾工作
第26條 檢修過的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后,要填寫檢修記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第27條 工作結束后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待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工作現(xiàn)場。